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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建立土地收益基金。财政部门从缴入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建立土地收益基金,并实行分帐核算,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土地出让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进入市级财政部门设置的“土地出让收入专户”,纳入市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坚持依法编制、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收支预算。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收入预算按照上年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价水平等因素编制。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决算管理制度。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和上一年度土地出让收支决算。同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收入汇总预算由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收储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市财政预算编制的要求编报年度土地收储、出让计划及相应的开发整理支出预算;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并报市人大备案。

  第十五条 土地出让收入的支出预算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和市人民银行按预算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市土地收储中心,市土地收储中心按照市与区的分成比例,自收款之日起在2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各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市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拨付情况及时抄告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六条 基金预算编制的时间与每年市本级部门综合预算编制时间同步。从每年的7月份开始,编制下一年度的市级国有土地出让收支预算(2007年预算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编制)。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将应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市级国库,作为市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支按规定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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