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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交通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交通厅转发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通知
(粤人发〔2007〕12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建设局(委)、交通局(委),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8号)转发你们,并就我省该项资格考试工作及考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考试及认定工作

  (一)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道路工程专业设计及相关业务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所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符合《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所列条件者,可申请考核认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

  (二) 我省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认定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有关业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承担,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协助。

  (三) 省人事厅向省物价局申报考务费收取标准及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做好考务费收支工作。

  二、认定申报程序及时限

  1. 除军队系统所属单位外,其余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妥申报表,备齐要求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送所在地级市交通局进行初审并加盖公章。

  申请认定人员所学专业应严格限于《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新旧专业参照表》所列专业或符合该表附注所列条件,不符条件的其他工科专业人员须参加考试通过方可取得资格。

  2. 各市交通局初审后,提出初审合格人员名单,连其材料于2007年8月10日前按管理职能分别移送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审查。申报单位是省直属单位的,可按管理职能迳送省建设厅或省交通厅审查。

  初审要求:对于符合条件人员,退还证书原件;对于条件不符人员,注明原因后材料予以清退。对于业绩存疑人员,核实其真伪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或清退;对于证书存疑人员,留置证书原件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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