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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定各县、区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国家和省按5∶5比例给予解决。各县、区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国家和省安排部分由各县、区自行承担。利用国家和省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从2007年起,用两年时间完成全市2005年底尚存的农村中小学4.32万平方米D级危房改造任务。对纳入2005年底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集中改造项目库以后形成的危房,纳入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解决。市财政在城市维护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市属中小学校舍维修及相关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国家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财政将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对部分学校以往通过收费方式解决教职工符合国家和省、市政策规定的津补贴,由市、县、区政府另行解决,并保证教师工资平均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工资的平均水平。

  第十四条 各县区对国家和省核定义务教育保障资金要统筹安排,增加对教学点和薄弱学校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为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规定,办理各项业务,保证提高公用经费、免费教科书资金、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校舍维修改造等各项改革资金及时到位,不得滞留、截留,更不得挪作他用,并按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建立月报制度,每月将资金落实情况上报市、省保障办。

  第十六条 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推进中小学财务公开,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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