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四条 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学生学杂费。对在我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芜湖籍学生,按公办学校补助学杂费标准的80%予以补助,其中,对民办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芜湖籍学生按公办学校补助学杂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我市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予以保障。
第六条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省定“一费制”标准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下达到学生学籍所在学校。
第七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与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同步享受“两免一补”政策,补助资金下达到学生学籍所在学校;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按我市入学办法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按照流入地政府管理的原则,与所在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由流入地政府统筹解决。
第三章 经费分担
第八条 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由国家和省按6∶4比例分担。区属学校省及国家不负担部分由各区财政负担,市直属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免杂费资金根据我省2005年秋季制定的“一费制”杂费标准计算)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自行解决,市财政对确有困难的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 免费提供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教科书资金,国家给予全额承担,免费提供城市贫困家庭学生教科书资金分别由市、区财政承担。
第十条 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补助标准,按实际在校天数计算,原则上每生每天补助1元。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由市、县(区)级财政分别承担,要确保“一补”政策落到实处,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扩大享受面。
第十一条 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省财政将按全省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增加对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所需资金按免杂费资金分担办法分担。各级财政原来预算内安排的农村、城市中小学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在原有投入不减少的基础上,结合财力适当增加中小学公用经费拨款。为进一步促进区域教育均衡发展,各区可将区境内农村地区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适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