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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2007〕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是我市二十三项民生工程之一。为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实施工作,经2007年4月15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芜湖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八日

芜湖市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二十三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芜湖建设的意见》(芜市发〔2007〕1号)和《芜湖市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内容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杂费,继续对城乡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二)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四)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第三条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我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分年度逐步实施。

  (一)2007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部免除学杂费并补助公用经费。

  (二)2008年,进一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生均公用经费不低于我省核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

  (三)2009年,我市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国家规定的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文件要求,由国家和省安排50%,所需资金按以下办法进行分担:农村义务教育所需资金仍由国家和省按6∶4比例负担,国家和省不承担部分由各县、区自行承担;城市义务教育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财政分别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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