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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2007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2007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交〔2007〕145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精神和2007年全省交通工作会议对农村公路工作的总体部署,厅研究制定了《2007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交通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2007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意见

  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省交通的一项重点工作。按照2007年全省交通工作会议对农村公路工作的总体部署,为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提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当好“先行官”,现对我省2007年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深刻领会国务院《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发〔2005〕49号)和全国、全省交通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交通行业要做好“三个服务”(即: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新理念,从建设新农村和交通事业和谐发展的全局高度来认识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分析研究当前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管理责任。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把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当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一同部署、一同实施;建立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交通主管部门为实施主体,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道公路养护管理和指导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承担乡道、村道公路养护管理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目标考核制度。
  (二)加强行业监管。市、县两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加强养护工程的计划管理和质量管理,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的技术指导力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接受本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保证养护资金的安全使用。对养护经费除执行有关规定以外,还要按照“政务公开”的原则,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省厅将制定《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检查监督力度,重点对制度建设、计划管理、资金筹措与使用(特别是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对养护经费不落实,不能满足农村公路正常养护需要的县(市、区),省将在次年扣减相应的养护补助经费。各地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促进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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