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应当有新意;
(四)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能够透过事物的表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五)上报信息应经本单位领导审核,并注明签发人,由信息主管部门统一通过指定渠道报送电子文本(突发环境事件或下班时间可同时报送纸质信息),未注明签发人的信息一律不予采用。
第十二条 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每年初下达信息报送、采用目标任务,每季度通报全系统各单位报送和采用信息情况,并对各单位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 为提高环境保护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省环保局建立政务信息评价标准,对各地、各部门报送信息及信息采用情况实行计分考核。
1、《四川环保》采用的信息,每条计10分;
2、《三江治污专报》采用的信息,每条计5分;
3、《四川环境信息》采用的信息,单条计5分,简讯计2分;
4、以上信息如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报送,计分减半;
5、一条信息被重复采用,只按最高一次计分标准计分;
6、省局从文件、资料上收集到的信息被采用,不计分;
7、县级市环保局获得的信息分值,同时折半计入其所在市(州)环保局信息总分。
第十四条 中办、国办、总局和省委、省政府采用的信息及领导批示的信息,给予加分。
1、中办、国办采用的信息,在省局刊物计分的基础上每条加20分;
2、省委、省政府、总局采用的信息,在省局刊物计分的基础上每条加10分;
3、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加20分;省委、省政府、总局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加15分;省局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每条加10分;
4、以上信息如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报送,加分减半。
第十五条 按要求完成约稿计10分,约稿被采用加10分,约稿逾期不报倒扣10分。完成约稿确有困难的,应在接到约稿通知3日内向省局办公室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