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围绕环境保护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信息工作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政务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的专题信息;
(五)组织开展环境保护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网络单位的信息工作;
(六)组织本地区、本部门环境保护信息员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和工作需要,不断加强环境保护信息网络建设,建立并逐步完善信息采编、传递、储存、管理的自动化处理,保证信息网络的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的畅通。
第八条 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根据全省环境保护中心工作和为实现中心工作做出的阶段性部署,定期向全系统通报环境保护信息报送参考要点,指导各单位做好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并有针对性地向基层约稿或开展调研。
各单位根据省环境保护局政务信息工作安排,定期研究和布置本单位信息报送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可临时布置、调整所需报送信息内容,各单位要及时组织收集上报。
第九条 收集信息要积极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充分发挥网络作用。注重信息收集的全面性,既要报喜也要报忧。
第十条 报送重要信息的时间要求:
(一)上级或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上级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同志视察或检查环境保护工作,有关单位应在2天内报送有关情况;
(二)党委、政府交办的环境保护任务应在任务完成后3天内报送有关情况;
(三)“6.5”世界环境日等重要活动应在活动组织过程中随时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四)省环境保护局布置全省性环境保护工作,在本单位研究布置后3天内报送有关情况,并随时续报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 报送信息的质量要求:
(一)报送的信息应当真实可靠,有根有据,重大事件上报应当核实信息中的时间、地点、事例、数字,称谓应当力求准确;
(二)每条信息应有文题相符的标题,主题鲜明,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