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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环发[2007]20号)


各市(州)环保局、县级市环保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二○○七年三月十三日
  附: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更好地提供信息服务,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工作办法》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政务信息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要积极、主动、及时、真实地向有关方面报送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做到尽职尽责。

  第三条 环境保护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是: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及环境保护部门的中心工作,反映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情况、工作动态和特色工作,为各级党委、政府及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了解情况、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四条 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全省环境保护系统环境保护信息工作。

  第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办公室(或其它指定部门)为各地环境保护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单位和下级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配备政务信息专(兼)职人员,落实岗位和责任。

  第六条 政务信息工作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做到人员、责任、制度三落实;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年度环境保护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做好政务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递、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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