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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6]80号文件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二)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国土资源、发改、建设、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对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居住用地,要优先安排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四、严格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
  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总量适度、保障重点、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确定城市房屋拆迁规模。要严格按照省建设厅和省发改委批准的拆迁年度计划实施拆迁,优先确保拆迁安置用房建设的土地供应。要切实落实拆迁过渡房源、安置房源和补偿资金,做好信访工作,化解房屋拆迁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严禁大拆大建,在没有落实拆迁安置房源和补偿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不得实施拆迁。
  五、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加大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管力度。严格落实项目资本金制度,对项目资本金未到位的项目,不予办理项目核准手续;认真落实项目手册核验制度,严格审核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到位情况,对项目开发建设全过程实施监管;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建设,对存在不良经营行为的企业,要公开予以曝光。
  (二)严格房地产预售管理。全面实施商品房预售备案制度,对已按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的3日内,所有预售许可范围内的商品房必须开盘;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商品房预售或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要严格商品房预售标准,打击违法内部认购和售后包租行为;实行实名制购房,防范私下交易行为。严肃查处不履行项目建设要求、蓄意延缓项目施工进度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捂盘惜售、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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