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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6]80号文件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二、加强税收征管和房地产信贷管理
  (一)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投机性炒房行为。要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调节房地产市场,加大对高档商品住房建设和投机性、投资性购房等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调控力度。从2006年6月1日起,房产交易按新的税收标准执行,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财政、地税部门要严格税收征管,防止漏征和随意减免;房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地税部门做好相关税收的管理工作,为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在房产权属登记场所设立房产税收服务窗口提供方便,并及时提供二手房交易的有关信息,在发放房产证时应查验地税部门监制的购房发票及财政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证。
  (二)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管理,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等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发放贷款。为抑制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银行贷款囤积土地和房源,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有区别的住房消费信贷政策。为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从2006年6月1日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的规定。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必须坚持银行与借款人逐户面签制度,严禁与开发商“打包”操作。
  三、充分发挥土地政策的调控作用
  (一)进一步发挥土地供应的调控作用,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市国土资源局要按照市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编制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科学确定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规模和结构,供地计划要向社会公布。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量要达到15%-20%;土地的供应应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载明工程项目的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对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用地,必须按照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开发建设,严禁转为普通商品住房开发用地。要加强对各区(市)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落实情况的督查,确保列入全省计划的经济适用房项目用地通过划拨方式供应。对经济适用房用地不落实的区(市),要适当控制其用地计划指标。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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