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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6]80号文件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6]80号文件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7〕3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8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一)严格实施住房建设规划。要重点发展满足我市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要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我市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纳入我市“十一五”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市发改委要强化计划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全市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供应住房建设用地,市规划局要严格按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确定的住房建设结构比例办理住房项目规划审批手续。未纳入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住房项目,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级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房管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加强规划效能监察,确保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的落实。
  (二)严格控制新建住房供应结构比例。“十一五”期间,要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积极开展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建设,切实提高其在商品住房建设中的比例。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应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控制,今后凡新审批、新开工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应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对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集中进行一次清理,确需调整套型结构比例的项目,要及时按照项目所在区域或项目的控制比例调整开发项目套型结构。规划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体系,对拟新建或改造的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应将住宅建设套密度、住宅面积净密度、套型结构比例等作为商品住房的土地出让条件。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在各管理环节对项目套型结构比例严格把关,对擅自突破的,发改部门不得予以立项,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核部门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不得进行房屋确权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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