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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制定发布《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制定发布《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
(宁价本[2007]158号)


各区县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发布<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苏价本[2007]14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成本监审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成本监审工作。明确成本监审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和《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30号令),成本监审的实施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被监审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成本监审报表,如实如期提供或报送成本资料。凡违反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成本资料或未按规定提交成本资料的,价格主管部门将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严格执行成本监审程序。根据规定,凡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以及收费项目,未经成本监审的,不得制定或调整价格和收费标准。
  三、不断完善成本监审制度。根据42号令和30号令的规定,成本监审要严格按照有关行业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进行监审,严格执行规定的定价成本构成、审核标准和方法。对重要商品价格和收费,要建立定期成本监审制度,加强成本约束,及时掌控成本数据,逐步建立分行业的成本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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