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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
(第73号)


  《昆明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已经2007年3月13日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20日起施行。

市长:王文涛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昆明市城镇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下列树木:

  (一)树种珍贵、稀有的;

  (二)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

  (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8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树木。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规划、建设、农业、市政、水利、环保、民族宗教和旅游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古树名木专项保护规划,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组织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宣传普及保护知识,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及其保护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损伤、破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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