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境内外重点招商活动的展位费用,可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补助。
(二)对重点招商企业引进的合作项目,本地企业在项目建设中需要融资的,地方贷款担保机构可提供部分或全额贷款担保,并由同级财政给予贷款贴息。对重点企业包装的招商项目,有关部门将在立项审批等方面提供最大便利,在土地规划和使用上优先安排。
(三)对企业招商贡献突出的企业家,可评选为招商引资工作先进个人,并优先推荐参与各级先进、模范人物的评选。对企业招商工作长期没有进展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取消其评先树优的资格。
(四)各级政府在主办重点招商活动时,要充分考虑企业招商的实际需要,帮助企业做好与被邀请客商的项目对接工作,搭建好企业招商平台。有关部门可有计划地组织重点招商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沿海发达地区开展考察学习与招商引资相结合的专门活动。对企业策划包装的招商项目,有关部门要通过宣传资料、网站等形式免费对外推介发布。
(五)对企业选定的招商引资工作人员,建立上岗前和定期的招商引资知识培训制度。由有关部门邀请招商引资专家讲授招商流程、谈判技巧等招商知识,并组织开展招商引资经验交流活动,努力培养一支高水平的专业化招商队伍。
(六)各级政府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努力为项目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要严肃查处。对已经签约的企业招商项目,有关部门要按照帮包制度的要求,进行跟踪服务,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全市企业招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经贸委、建委、发改委、国资委、财政局、农业局、中小企业局、服务业办、煤炭局、外经贸局(招商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招商局)。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为企业招商的牵头部门。牵头部门要结合企业招商计划,推动企业开展经常性的自主招商,并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各级主办的重点招商活动。市里将每年确定一批企业招商的重点项目,每半年由企业和牵头部门负责人集中向市政府汇报企业招商工作开展情况,并对重点招商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定期通报。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