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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一)经营者记录的成本(费用)项目是否合法、完整,数据是否真实;
  (二)经营者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三)经营者的成本(费用)分摊是否合理;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成本审核机构出具的成本审核结论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由。阐述成本审核的动机和理由,说明参加审核机构的名称、时间、对象及主要内容等。
  (二)基本情况。说明成本审核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性质、资产、负债、财务状况、职工人数、生产经营、市场供求情况以及成本项目的构成、主要内容等。
  (三)审核依据。说明审核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行业规章制度依据和基础依据。
  (四)成本审核的项目和主要内容。说明审核的成本项目及其主要内容。
  (五)成本审核方法及程序。审核方法包含成本项目核算方法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以及各成本项目核算原则、定额及总成本费用分摊方法等,并说明成本核算方法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的科学性。程序包含成本审核经历的一系列过程及实施的一系列手段等。
  (六)成本审核结论。(1)成本项目是否合法、数据是否真实;(2)成本分摊方法是否合法、科学、合理;(3)成本水平是否合理,能否作为核算价格成本的依据;(4)成本项目、成本分摊方法合法、数据真实,但成本分摊方法和成本水平不合理的,应提出成本核减或核增的具体结论;(5)凡成本项目、分摊方法不合法或成本数据失实的,应根据情况要求经营者补充说明或更正,或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成本审核。
  (七)成本审核中的问题及分析。列出对成本水平有较大影响的问题,定量分析它对成本水平的影响原因及幅度,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主要说明上述未涉及但成本审核中必须说明的问题。
  本条第一款第(一)至第(七)项是成本审核结论报告必须包含的内容。
  《成本审核结论报告》必须经参与成本审核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应加盖成本监审专用印章。
  第三十条 经营者对《成本审核结论报告》有异议的,在《成本审核结论报告》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成本监审机构提出复审的书面申请。
  成本监审机构在受理复审申请后,可以适当方式复审,也可报本级价格主管部门裁决。复审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审结论。经营者对复审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裁决。裁决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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