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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第十五条 具体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核算办法、成本监审表式、汇总方法、报告期限等,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准确记录和核实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数据,依法核算商品或服务的成本,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成本监审机构开展正常公允监审的活动。
  经营者对政府定价的商品或服务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或服务的成本(费用),应当分别核算。
  第十七条 实行定调价监审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成本监审机构提交《定调价商品或服务的成本监审申请报告》(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成本监审申请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定期限的单位商品或服务成本(费用)和总成本(费用);
  (二)主要成本(费用)项目的说明;
  (三)与成本(费用)直接相关的账簿和财务报表;
  (四)生产经营方面的资料;
  (五)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
  《成本监审申请报告》统一使用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发的报告表式。
  第十八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定点监审成本的制度,及时准确掌握重要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费用)变动情况。对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安排一定比例的成本监审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并挂牌公布。
  第十九条 成本监审点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规范的成本台帐;
  (二)服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管理,按要求如实提供成本资料和财务报表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三)如期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规定的各类报表资料;
  第二十条 成本监审点享有下列权利:
  (一)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获取相关商品和服务的平均生产经营成本及价格、供求信息;
  (二)可以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及相关人员为其生产经营成本收益情况保密;
  (三)成本监审点人员可以参加价格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种业务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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