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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注:本篇法规中江苏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已被《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发布<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4月25日)废止

江苏省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苏价本[2004]298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行为,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重要商品或服务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具体范围包括:
  (一)列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
  (二)列入江苏省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
  (三)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成本,是指同种商品和服务的所有经营者生产经营或提供重要商品和服务的符合规定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价格成本的活动。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重要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 成本监审实行目录管理。列入成本监审目录的重要商品和服务,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成本监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程序规范、方法科学、运行高效的原则。
  第九条 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全省成本监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成本监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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