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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三)区(市)级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必须做到图、表、册和实地一致,并做到基本农田保护标志齐全。
  (四)区(市)级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考核指标。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区(市)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区(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区(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五、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区(市)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区(市)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市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六、市政府对各区(市)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市政府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区(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批。
  七、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区(市)级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区(市),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申批的用地情况和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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