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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枣政办发〔2007〕2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枣庄市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枣庄市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区(市)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山东省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鲁政办发[2006]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各区(市)政府对《枣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数量、质量负责,区(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量和建设占用耕地、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以及省政府对我市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对各区(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区(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市政府对各区(市)各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区(市)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区(市)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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