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管目标。牵头单位核安全处,责任单位各市(州)环保局。责任人杨有仪,各市(州)环保局局长。目标要求:全省陆地γ贯穿辐射水平及电磁辐射水平在自然涨落水平。核设施及核技术应用单位周围环境公众所受年有效剂量低于0.3WSV/ a 的剂量管理限值。
三、工作措施
13.建立健全组织。成立省环境保护局惠民行动领导小组。由田维钊任组长,谢天、谷声文、隋川成、何鹏、雷光、李合意、邵志军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惠民办),谷声文兼任主任,雷毅兼任副主任,各处室、环境监察总队、环科院、辐射站、信息中心、宣教中心负责人为成员,日常事务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
14.减排与工业企业污染整治。责任领导谷声文,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工业处处长明劲、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张攀俊。以省控重点大气污染源为重点,控制烟(粉)尘、二氧化硫排放,重点抓好火电、煤炭、冶金、有色金属、石油和化工、建材等行业的大气污染源整理。控制钢铁、水泥、电解铝、铁合金、焦化等重污染行业的盲目发展,继续淘汰高能耗、重污染的各类工业炉窑。推进煤炭液化、气化,鼓励发展天然气,大力推进煤炭洗选工程建设。继续实施重点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200家工业企业挂牌整治任务,降低污染负荷。开展创建环境友好企业活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安全生产、节约生产,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严格排放强度准入,实施重点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鼓励节能降耗。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降低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措施。所有火电厂必须安装烟气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装置,确保正常运行,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限期改造或关停燃煤电厂,“十一五”期间,陆续关停小火电机组135.75万千瓦,并不再批建单机容量小于30万千瓦的燃煤机组,每年节约能源110万吨标准煤以上、减排二氧化硫2万吨以上。加强对钢铁、有色、化工和水泥等行业的污染治理力度,确保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排放。督促水污染企业日排水量在每日100吨以上的安装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全省工业污染源实行动态管理。今年二季度开展“回头查,防反弹”专项检查行动,对历年来挂牌整治的工业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确保达标排放。第三季度开展200家挂牌工业企业整治专项检查行动,10月底前完成今年总量减排90%以上,以确保全年减排目标任务落实。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减排工作实行旬报、月查、季考核、年总结,工业处负责每旬向省政府报告全省减排工作情况;每月12日、27日向省经委通报节能减排工作情况。
15.城市污染综合治理。责任领导谷声文,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城市处处长李世平,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张攀俊。以城考为抓手,督促地方政府把城市污水处理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内容,促进城市污水管网设施建设,确保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内城市污水收集率达标;促进城镇垃圾处理市场化,城镇垃圾处理场的垃圾渗滤液必须收集处理,并加快配套建设城镇垃圾收集和储运设施。严格控制燃煤、餐饮油烟、汽车尾气、施工和运输扬尘污染,着力解决餐饮娱乐、建筑施工及交通噪声扰民,提高城市环境质量,营造最佳人居环境。积极开展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创建活动,完成10个城市“创模”规划评审并开始实施。开展对已建40个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运行专项检查行动和污水处理厂达标运行监管调研专项行动。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在建污水处理厂的设施配套建设,已建成的要亡羊补牢,正在建的要同步跟上,未建的要超前规划。开展督促检查各地执行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专项行动,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营运的良性循环。年底前,要求所有建成和规划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逐步落实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城市垃圾处理费最低收费标准为5元/户·月,城镇垃圾处理最低收费标准为3元/户·月,否则不准新建和扩建污水处理设施。监督各地污水处理费专款专用,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要督促地方财政要采取措施对营运成本给予补助,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16.农村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责任领导谷声文,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农村处处长杜明,省环境监察总队总队长张攀俊。抓好农村面源污染整治、城乡结合部污染整治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整治,严防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按期完成50家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挂牌整治任务。推进各地做好农村改水、改厨、改厕工作,搞好秸秆综合利用,切实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的问题。开展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加强环境安全型农业生产技术和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的研究,逐步建立土壤污染监测制度和有效的土壤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农业部门开展农村地膜处理专项行动,减少白色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