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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委托管理办法》的通知

  1、组织有关技术专家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通知》(环发〔2005〕15号)要求,对申请机构(的环保检测设施、厂址等有关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和评估,由评审专家形成书面评估意见。

  2、对符合申请条件和规范要求的,相关材料和书面意见提交省局审核委员会审查。审核办根据审核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对达到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要求的申请委托单位颁发《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并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告。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退回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并书面告之理由。

  第十五条 获得资质委托的年检单位,负责指定辖区内在用机动车的环保年检工作,并接受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建立健全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管理制度和检测档案。定期将检测的统计数据按照要求报送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获得资质委托的年检单位,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规定的检测项目以及检测标准和技术规范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实施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出具的尾气检测数据(检验项目数据),是机动车检测合格证明文件的法定依据。

  第十七条 实行《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制度和实施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维修制度,《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标志》由省环保局监制,机动车车主必须随车携带。对检测不达标的机动车,检测单位不得发放机动车环保检测合格标志,公安交管部门不予办理年检合格证。对超标的车辆,要责令其维修治理,待治理检测合格后,才能发给环保检测合格标志。

  第十八条 对未受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进行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的;或已获得资质委托的年检单位在年检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证明的;因条件变化,无能力开展检测活动的;拒绝接受环保部门检查的;抽查不合格的等违法、违规行为,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吊销委托书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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