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机构申请类别分为A、B两类。A类检测机构是指具备实施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较全面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自动化和信息化程度较高,可以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的检测机构;B类检测机构是指具备实施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具有基本检测服务能力的机构。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在用要机动车环保年检委托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的机构,必须先通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机动车检测的资格审查,并获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资格证书。
(二)每个检测机构须有5名以上排放污染物检测人员;应建立完整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固定的检测场地和具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具有相应的检测设备,检测仪器设备经省级或地级市计量机构年度强制检定,符合技术规范;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管理制度和检测档案;各检测机构应建立与检测线相联系的数据库,定期将检测数据分别传输到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数据管理中心;按国家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检测方法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工作。
(三)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总局《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中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申请委托单位到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四川省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委托申请表》(也可直接从四川环保网下载),按要求填写后向所在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三份并附具以下申请材料:
1、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委托申请表;
2、法人证书复印件;
3、对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材料复印件;
4、质量技术部门对环保检测仪器的检定证书复印件;
5、质量手册目录和质量文件复印件。
第十三条 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委托单位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委托申请和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委托决定。(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委托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