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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委托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申请承担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进行审查和管理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委托认定,核发《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委托书》,其认定情况向社会公告,并报国家环保总局备案。

  第五条 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的委托工作,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出台《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工作管理办法》,依法对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实施指导服务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成立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局审核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局长担任,委员由有关职能处室及相关单位负责人或专家组成。负责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委托资质审查、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审核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设在城市污染控制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审核办),负责承办审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受理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的委托申请;建立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专家库,组织专家现场检查和召开评审会;组织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的年审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全省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人员培训;发放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委托书。

  第八条 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依据国家颁布的排放标准和检测方法《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怠速法)》(GB14621-2002)及《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9758-2005)(即双速法和工况法)进行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并定期向市、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监测结果。结合我省情况可暂按基本检测方法(即双速法)提出委托检测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省辖区内所有已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具备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服务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机动车检测机构和经过计量认证的环境监测机构)均为受理委托申请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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