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委托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环发[2007]8号)
各市、州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73号和《
关于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通知》(环发[2005]15号)精神,切实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依法规范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委托管理工作,有效推进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年检制度在我省的实施,我局制定了《四川省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委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七日
四川省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委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工作,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三十五条、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73号《
关于发布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的通知》(环[2005]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是指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依法取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按照技术规范和委托业务范围对在用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进行定期检测的单位(简称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单位)。
第三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环保年检的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依法取得所在行政区域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