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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1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1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3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药品(含医疗器械)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就整顿药品市场秩序、保证药品质量安全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推动药品监管工作的改革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切实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通知》的学习和宣传贯彻工作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把学习和宣传贯彻《通知》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抓好,要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和各项要求,充分认识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准确把握今后一个时期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重点,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要提高对改进和加强药品监管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从保障公众饮食用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全力以赴做好药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

  二、切实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

  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区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把药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保障本地区药品安全的责任。要定期评估和分析本地区药品安全状况,针对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采取相应措施。支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要求药品监管部门承担经济发展指标和行业发展任务,为药品监管部门正常监管执法创造良好的环境。

  要完善重大药品安全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对应急预案的演习演练,提高应急能力。一旦发生药品安全事件,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应对、快速反应、高效运转、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消除危害。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和传达信息,正确引导舆论,稳定群众情绪,防止事态蔓延。

  严格落实药品安全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于因领导不力、疏于监管导致发生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地区,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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