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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经贸委(经委)、义乌市经发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做好2007年全省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注册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备案人员范围
  (一)2006年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
  (二)2005年注册的有效期将届满需重新申请注册备案的人员;
  (三)2006年前已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尚未注册或注册期届满,需要办理注册备案的人员。
  二、注册备案人员的条件及应提交的材料
  首次申请注册备案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二)经所在单位聘用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三)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在企业法律顾问岗位工作。
  注册备案期届满需重新申请注册备案的人员,除应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考核合格并继续聘任;
  (二)按要求参加注册管理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
  申请注册备案时,需填报《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登记表》,同时提交人事部门颁发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中重新申请注册备案的,还需提交由省级注册管理机关出具的业务培训合格证明(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注册备案机关和办理程序
  各市经贸委(经委)、义乌市经发局负责所属市、县(市、区)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的初审及汇总上报工作;省级单位的法律顾问注册备案,直接到省经贸委法规处办理。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的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告知其向省国资委申请办理。
  四、注册备案工作安排
  2007年全省企业法律顾问注册备案工作自5月下旬开始至7月底结束。各市经贸委(经委)、义乌市经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于6月底前报送省经贸委法规处。
  请各市经贸委(经委)、义乌市经发局接此通知后,尽快将有关注册备案事宜通知到相关人员,并做好相应工作。注册备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与省经贸委联系。省经贸委联系人:丁敏华、吴筱青,电话:87058269,地址: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邮编:3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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