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适用于经市直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向其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四)往来结算票据,适用于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发生暂收暂付、代收代付及单位内部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五)其他财政票据,适用于除上述票据以外按规定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各种财政票据,必须专票专用,严禁串用混开。
第十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包括《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湖北省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湖北省非税收入定额票据》。
第十九条 实行省相关部门垂直发放、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自本实施细则发布之日起,实行地方政府登记备案制度。即垂直领购的票据,必须报经市直财政部门登记和备案。
第二十条 对各种违法违规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缴费义务人有权拒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当严格依照《办法》的规定做好非税收入日常监督、专项稽查工作,确保非税收入足额征缴。
(一)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非税收入项目目录,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财综[2002]38号)和《湖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实施细则》(鄂财综[2002]33号)建立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票据等审核稽查制度。
第二十二条 执收单位、缴款义务人、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依照《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及相关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审计、监察、物价部门要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非税收入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执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物价等监督机关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