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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发布《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许可决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成品油零售网点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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