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贸委自收到省辖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省经贸委审批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时间,为每个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各级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经贸委的受理时间确定本级部门受理时间。
第二十条 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要求。
(一)严格按规定审核成品油零售网点建设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新建网点规划、项目投资主体、选址、间距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加强现场审核。省辖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一线监管职责,对申报的成品油零售网点建设项目进行认真的现场审核,并做好现场审核记录。通过现场审核确定拟建网点的类型是否属实,选址是否符合规定的间距要求。
(三)加强对项目的竣工验收。成品油零售网点建设项目的验收,由省辖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参加。在验收中,要对照省经贸委的建站批复,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核定的建设地址和建设规模进行施工建设。对建设地址与批复不符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的,不予验收,同时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建设周期超过12个月,未经省辖市成品油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不予验收;对超过18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建设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接受申请的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按照本细则规定,另行办理申请手续。
第二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
第六章 成品油经营证书的发放
第二十四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由省经贸委颁发。
第二十五条 因主管机关变化引起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