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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发布《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五章 成品油经营申请的受理审查及期限

  第十三条 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时,应当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

  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四条 接受申请的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五条 受理申请的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按程序上报上一级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省经贸委收到成品油批发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第十七条 省辖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仓储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

  省经贸委自收到省辖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报商务部备案后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省辖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可委托县(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县(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初核,并将初核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辖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

  省辖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现场勘察时间除外),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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