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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发布《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九条 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江苏省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 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江苏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全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网点规划,由省辖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当地规划、国土、交通、安监等相关部门联合论证后报省经贸委审定;省辖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和城市、道路建设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在公共媒体上公告近期拟建成品油零售网点计划。

  (二)成品油零售网点的建设管理(设计与施工、设备与设施、环境保护)、经营管理(营销管理、价格管理、计量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市场信用等符合商务部《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

  (三)加油站设置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1、城区(省辖市、县(市)城区)加油站设置的服务半径不少于1.5公里。

  2、国道、省道及市、县(市)、乡(镇)道加油站的设置间距不少于15公里。有封闭隔离带的,与道路另一侧加油站的距离不低于5公里;与紧邻的该道路沿线城区型、乡镇型加油站间距不低于3公里。

  3、高速公路加油站的设置,每百公里两对。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国家和省交通部门对服务区设置的要求,最多不超过三对。

  4、乡镇加油站的设置,年用油量3000吨以上的乡镇镇区内可设置1个加油站;车辆保有量1000-1500辆的乡镇镇区内可设置2个加油站;车辆保有量1500辆以上的乡镇镇区内可设置3个加油站。镇区内加油站服务半径不小于1.5公里。

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成品油经营许可申报程序。

  (一)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申报程序: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经省经贸委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再由省经贸委统一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

  (二)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申报程序: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向属地省辖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报商务部备案后,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需要迁建、改建、扩建和变更的,按以上程序提出申请,经省经贸委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和要求的,批准迁建、改建、扩建,报商务部备案后换发变更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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