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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等关于发布《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企业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三)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四)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五)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六)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油库建设符合《江苏省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三)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四)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五)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六)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七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江苏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二)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年批发销售量在5万吨以上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道路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由省经贸委根据全省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网点的设立

  第八条 成品油批发经营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商务部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新建油库应符合《江苏省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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