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成品油经营企业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
(三)具有全资或控股的、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四)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五)油库及其它设施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六)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油库建设符合《江苏省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储油设施符合油库布局规划要求;
(三)油库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库建设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四)具备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或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五)油库设计和建设符合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的规定;
(六)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七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江苏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
(二)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年批发销售量在5万吨以上的成品油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四)加油站建设符合国家土地管理、道路管理、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
(五)具备成品油检验、计量、储存、消防安全等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从事船用成品油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面向农村、只销售柴油的加油点,由省经贸委根据全省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 成品油经营网点的设立
第八条 成品油批发经营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商务部成品油批发网络发展规划的要求;新建油库应符合《江苏省成品油仓储企业发展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