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07年5月24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24日)废止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经贸商改[2005]219号)
各有关市经贸委、各市工商局、国土局、建设局、交通局、公安局、安监局、质监局、环保局、国税局,南京、扬州市发改委:
为加强我省成品油市场的监管,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第412号令)、商务部《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4]第23号令)和《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10390-2004),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
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商务部《
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在江苏省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及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第二条 商务部是全国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领导部门。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贸委)负责制定全省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省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省辖市、县(市)成品油市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含乙醇汽油)、柴油、煤油。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成品油批发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或直接批量销售给生产企业的成品油经营行为;成品油仓储经营,是指利用油库等经营设施,向其他单位提供成品油储存、周转业务的经营行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是指利用加油站从事成品油终端销售的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