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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开展税源清查及对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三产服务业有应税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税收专项整治的意见的通知

  1.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2004年度至2006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2.三产服务业、有应税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2006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二、税源清查及税收专项整治步骤
  此次税源清查及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由市地税部门牵头,财政、工商、房管、建委、国土资源、交通、公路、水利、公安、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的要求进行,时间安排为2007年5月至2007年11月份,分以下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暨自查阶段(5月15日至6月5日)各级地税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进行税法宣传,做好政策辅导。各级新闻单位要在税源清查及税收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加强税法宣传,强化舆论监督,对拒不配合或者拒绝履行纳税义务的予以曝光。
  纳税人对税务登记办理情况、税收专项整治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进行自查。自查的重点是:
  1.建筑业:应缴纳已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以及其他地方各税,税种是否齐全、税款是否足额;
  2.房地产业:应缴纳已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以及其他地方各税,税种是否齐全、税款是否足额;
  3.三产服务业:应缴纳已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他地方各税,税种是否齐全、税款是否足额;
  4.有应税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应缴纳已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地方各税,税种是否齐全、税款是否足额。
  纳税人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主动进行纠正。应办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持《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证件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并缴纳应纳税款;经自查应当补缴税款的,要填写《纳税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机关足额补缴税款,并如实反映自查的问题,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理。
  (二)重点检查阶段(6月6日至10月31日)
  各级地税机关将组织力量集中进行税源清查,对自查不认真,自查问题少或无问题的单位进行专项稽查。
  (三)整改处理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税务机关对重点检查过程中查出的问题,按照“边检查,边定案,边入库,边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理。
  1.纳税人在自查阶段能主动办理税务登记,主动申报足额补税的,原则上不罚款,对补缴税款仅加收滞纳金。
  2.在重点检查阶段查处的问题要严格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偷税、达到移送标准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接受税收检查,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提请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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