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开展税源清查及对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三产服务业有应税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税收专项整治的意见的通知
(漯政办[2007]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市地税局制定的《关于开展税源清查及对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三产服务业有应税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税收专项整治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开展税源清查及对建筑安装业房地
产业三产服务业有应税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税收专项整治的意见
(市地税局 二○○七年五月十三日)
目前,我市部分纳税人长期从事生产经营而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造成税收的流失,同时,我市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三产服务业和有应税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存在税收管理偏松、税负偏低、税收流失等问题。为了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确保全市财政收入较快增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源清查和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税源清查,并对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三产服务业、有应税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税收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一清查四整治”)。为了确保专项整治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税源清查及税收专项整治的范围
(一)税源清查及税收专项整治对象
1.税源清查的对象为全市范围内所有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各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2.税收专项整治的对象为从事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三产服务业及有应税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具体范围如下:
建筑安装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
房地产业:从事各类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
三产服务业:从事餐饮、住宿、洗浴、足浴、娱乐、网吧、美容美发、广告、旅游、仓储、租赁等的单位及个人;
有应税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出租门面房、兴办酒店、招待所、提供培训服务取得收入的单位等。(二)税收专项整治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