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对禁用、禁产粘土砖工作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京建材[2007]439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我市从2002年5月1日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2004年10月1日起禁止生产各类粘土制品以来,在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有关委办局和各区县政府的大力支持、配合、组织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严格执法,效果显著。为了巩固本市禁产、禁用粘土砖的成果,防止死灰复燃,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禁止生产粘土砖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49号)第
六条规定,市建委决定近期对全市禁用、禁产粘土砖的实施情况组织专项检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禁用、禁产粘土砖的专项检查由市建委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处、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市建设工程和房屋管理监察执法大队共同组织实施。
二、各区县建委负责对本区县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在建工程进行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检查,对发现违反规定使用粘土砖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严肃查处。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和市建设工程和房屋管理监察执法大队负责检查由市建委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的在建工程,并对各区县监督的工程进行抽查。
三、由各区县(城区和开发区除外)建委牵头组织,邀请本区县农委、发改委、环保局、国土分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参加,对本区县禁产粘土砖的情况在5月底前进行一次专项检查。检查的内容,一是本区县是否出现新建、复建的粘土砖厂,二是2004年保留的以煤矸石、页岩、建筑渣土、尾矿、水库淤泥为原料的烧结砖厂是否出现偷采耕地、偷用粘土的行为。如发现上述违规行为,交由国土和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市建委在6月份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区县禁产粘土砖的情况组织抽查。
四、请各区县建委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本区县禁用、禁产粘土砖专项检查的情况(包括违规案件和处罚情况)报市建委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处(附电子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