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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失效]


  1.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扩大商品房预售的有效供应量,严厉打击“虚假抢购”和“拖延开发”行为。规定开发企业在规划小区建设工期内单次预售面积不得小于3万平方米(3万平方米以下的规划小区预售一次办理)。

  2.加大对开发企业违规预售查处的力度,对预售现场进行跟踪监管;严格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坚决取缔预放房号、内部认购、交付订金、发放会员卡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3.进一步完善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办法,规定预售房屋在认购后一律不准转手,对认购后又取消的房号,以摇号方式对外按原价公开出售,杜绝开发企业虚假认购现象。尽快开通二手房网上销售系统,加强对二手房市场的监管,严禁期房转让并严格执行相关税收政策。

  4.严格执行市房管局《关于房地产权属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房行〔2006〕161号),杜绝和防范开发企业获取不正当利益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严禁擅自改变商品房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将开发的“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作为商品住宅销售。

  五、加强住房金融监管,保障中小户型住房贷款需求

  1.禁止以预售商品房为载体的各类“住房委托贷款”等形式的金融产品操作。

  2.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购买自住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执行首付款比例30%的规定。

  3.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对2007年4月1日以后购买的商品住房,实行“购买单套建筑面积超过120平方米或单价超过3800元/平方米的住房,暂不得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原则上不得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

  4.对以“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开发的商品房,不予办理住房按揭贷款。

  六、加强协调与配合,确保政府调控措施落实到位

  1.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我市房地产调控政策措施,制定涉及自身职能的具体实施方案,并在市规范房地产市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协调与配合,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

  2.加大督察力度,建立由相关部门、纪检、监察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共同参与的督察机制,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坚决打击闲置土地、擅自变更规划用途、违规交易、故意延迟开发进度、恶意炒作、囤积房源和哄抬房价行为,确保稳定房价工作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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