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16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6日)废止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宏观调控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
(芜政办〔2007〕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进一步调整我市商品住房供应结构,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芜政〔2006〕95号)精神,现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大对已出让土地的清理力度,促进开发量的增加
1.对通过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开发企业必须按合同约定和开发时序逐年按比例开发。开发企业因自身原因对可供开发且符合开发条件的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竣工日期满1年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未开工的责令限期开工;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竣工日期满2年的,无偿收回未开发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
2.对可供开发且符合开发条件的土地,开发企业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自开工之日起一年内,其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的,且未经批准中止或停缓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3.已依法取得经营性用地尚未开发的出让地块总面积,超过上一年度市区范围内经营性用地出让地块总面积10%(含10%)的受让人(含关联企业),不得参与本年度的经营性用地出让地块的竞买。
4.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市建设、规划、房管、土地收储中心等部门每月对社会公布已出让地块开发建设情况。
5.各区政府及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在加快拆迁安置房和廉租房建设的同时,加大对已出让地块的拆迁力度,确保土地的及时交付,督促开发企业加快开发建设。
二、增加土地供应,扩大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应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