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县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漯政办[2007]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
廉租住房制度是城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为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一项重要举措。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建设部关于印发<
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04号)、省房改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建设部建住房〔2006〕204号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房改〔2006〕3号)精神,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现就加强县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
各县区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的领导。要尽快成立以主管副县区长任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廉租住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各县区房管局)。市房管局及各县区房管局要加强对城镇廉租住房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强化职能,配备专门人员,明确职责,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各项制度,逐步实现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二、制定完善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各县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37号文件做好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6〕71号)要求,依据《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和《漯河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漯政〔2003〕9号),结合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尽快制定完善
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并建立相关配套政策,出台配套文件,开展实质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