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空闲土地
对因单位撤销、破产、停产、关闭或限制使用等原因形成的空闲土地,可直接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处置。其中,破产企业的划拨土地处置收益,优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限制使用的企业用地可进行土地置换。
对无主或废弃的空闲土地,要依据城市规划用途,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分类,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处置。
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因迁址或根据城市规划用途确需迁址重建的空闲土地,要将其原土地使用权全部收回,并依据城市规划用途,重新处置;不符合城市规划用途确需迁址重建单位使用的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列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
五、关于闲置土地
对出让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法定时间、划拨土地超过批准动工建设日期或法定时间满2年以上的闲置土地,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进行重新处置;不到2年的,按不低于宗地总价20%收取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退回已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取得费用;新开工项目因资金不到位不能按预定计划建设实施的,或核减用地指标,或调整用地项目,或恢复土地耕种。
对因规划用途调整或基础设施不配套等形成的闲置土地,要根据城市规划调整的土地用途和确定的使用条件,重新约定限期开发时间,或协商等价置换,或纳入政府土地收购储备。
对因贷款抵押形成的闲置土地,作为偿还贷款已由金融机构质押的,经与金融机构协商后,收回原土地使用权,并依据城市规划用途重新处置。所得土地收益中,原属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原用途的评估地价作为收购价,收购价款可用于偿还债务;原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先补交土地出让金,再偿还债务。
对因法院查封形成的闲置土地,司法判决已生效的国有划拨土地,要按出让土地处置,先补交出让金,后偿还债务。政府不便收回重新处置的,委托法院进行处理。
六、关于低效使用土地
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用途超过用地控制指标和产业结构调整退出的企业用地,不再增加新的用地面积,或随同企业改革一并处置,或收回使用权重新处置,或整体搬迁置换,或鼓励企业发展社会服务业;对符合城市规划用途但超出用地控制指标属划拨土地的,进行指标核减后收回土地使用权,不便收回的,实行有偿使用;属出让土地的,其使用权可协商进行政府土地收购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