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控制用地规模盘活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
(漯政办[2007]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土地调控政策,按照“从严从紧,依法依规,有保有压,节约集约”的原则,进一步控制用地规模、盘活存量土地,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上项目建设用地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年度用地计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上项目建设用地,严格按照《河南省部分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和《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规定的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和标准核定用地,认真核减多用土地。对符合国土资源部发布实施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中规定的项目用地条件的,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用地条件限制用地或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投资的工业项目,每亩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20万元;在其它县区投资的工业项目,每亩投资强度不得低于80万元。选址在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工业项目,投资额低于700万元的项目不单独供地,选址在其它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工业项目,投资额低于300万元(其中临颍县作为扩权县为500万元)的项目不单独供地。不单独供地的项目,可进入工业集聚地的标准厂房生产。
二、关于批而未供土地
农用地转用或征收依法批准后满1年未供地的,要调整用地项目,不再受理原报地单位新的建设用地的申报。对2006年年底以前批准使用征收的土地,供地比例不得低于80%,否则,停止对原报地单位新的建设用地的申报,直至供地比例达到80%以上。对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要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符合协议出让条件可以单独供地的,其协议出让价不得低于我市公布的最低限价,用地规模应控制在项目用地指标以内。可以享受划拨用地政策的,要限定开工建设时间和进度,超过开工建设时间的,按有关规定收取闲置费。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用地
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土地供应,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套型住房供地不得低于70%。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房名义取得的划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房地产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