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砂石、粘土矿产资源整合:各县(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砂石、粘土开采矿山进行整合,选择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环境影响小的区段编制砂石、粘土资源开采规划,逐步将分散开采的砂石、粘土矿山整合到划定的规划区内开采。
六、工作安排
2007年底前,完成3个以上重要矿种和5个以上重点矿区的整合工作,200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整合工作。整合工作分制定实施方案、方案实施和检查验收三个阶段。
(一)制定实施方案。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整合矿区为省级发证的,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矿区所在地州 (地、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整合矿区为州(地、市)、县级发证的,由矿区所在地的州 (地、市)人民政府组织矿山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整合实施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矿业权处置方法、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矿区整合实施方案要在 6月底前逐级报批完毕。
(二)方案实施。要按照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确定整合后的主体,‘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资料,按照审批权限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实施矿山生产系统停产改造,经验收合格后按整合后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
(三)检查验收。有关州(地、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向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由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办公室对全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报国土资源部申请检查验收。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实施。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州(地、市)和县(市、行委)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总负责,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州(地、市)、县(市、行委)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加强通力协作,提高工作效率,研究解决整合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整合任务落到实处。
(二)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矿区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州(地、市)上报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对矿业权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提出意见;发展改革部门从产业政策、工业布局方面提出意见;工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收缴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