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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7]4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安监局关于《青海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七年四月十九日

青海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
(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环保局、省安监局 二00七年四月)

  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是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调整矿业结构、实现矿产资源规模集约开发、提高综合利用水平的基础性工作,对促进我省矿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增强矿产资源对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依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国发[2005]28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的精神,结合青海实际,特编制青海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收购、参股、兼并等方式对矿山企业依法开采的矿产资源及矿山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重组,逐步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小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产开发新格局,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矿山开发合理布局,增强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二、目标任务
  通过整合,使矿产资源开发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善,矿山布局进一步合理和优化,矿区开发规模逐渐与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宜,乱采滥挖、浪费和破坏资源、污染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基本建立起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矿产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
  (一)矿山开发布局明显合理。根据矿产资源特点、地质条件和矿产资源规划合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重新划分矿区范围,确定开采规模,一个矿区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解决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等问题。通过整合使重点矿区和重要矿种的矿业权设置符合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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