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服[2006]44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医药价格行为,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管理权限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2004]服227号)规定执行。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科学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充分体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成本要合理补偿,不高于当地一级非营利性医院收费水平的原则制定。定价参考的服务成本要按照扣除政府投入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后的成本核定,按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核定财政补助的地区,要扣除财政补助。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可根据其运行成本适当放宽。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时,应广泛听取消费者、服务提供者以及劳动保障、药监等有关部门意见。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及我省业已审批试行的新增项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向当地设区市价格、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设区市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审批试行;经审批同意试行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收费标准在两年的试行期内由设区市价格、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前款制定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和办法核定,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
三、社区卫生服务收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实行多种收付费方式,既可以实行按项目收费,也可以对一般常见病、多发病采取按病种收费等方式。对于一些经设区市价格、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个性化服务,可以通过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服务对象签订合同,按照服务时间、服务次数或服务人数等收取费用。对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采取签定协议的方式,协商确定付费方式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