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卫医[2007]8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单位,福建医大、中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省老年医院:
现将卫生部发布的《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1.提高认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应认识《
处方管理办法》颁布的重要意义,做好《
处方管理办法》的培训工作,培训范围要覆盖到辖区内每一位医师和药学人员,以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2.健全组织。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药事管理专业组织和管理制度。二级(县级)以上医院应建立由医疗、教学、医疗行政管理人员组成的药事管理委员会,其他医疗机构设立由相应人员组成的药事管理组。要重视和发挥药事管理专业组织的作用,加强指导机构内医务人员正确执行《
处方管理办法》。
3.认真执行。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
处方管理办法》。将《
处方管理办法》与目前正在进行药品招标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在药品确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
处方管理办法》第
十六条执行。
4.督促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执行《
处方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处方管理》的医疗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各级医疗机构也应定期机构内医务人员执行《
处方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自查,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对不按《
处方管理办法》开具或调剂处方的医务人员,要按相关要求予以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