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发展民办职业教育。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加大对民办职业院校支持力度,对民办职业院校在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和学生待遇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依法加强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促进其发展。
3、深化以人事分配制度改革为重点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职业院校的办学自主权。深化以人事分配制度为重点的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和聘任制,高等职业院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全面推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和岗位管理制度,建立能够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合理流动的制度。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将教职工收入与学校发展、所聘岗位及个人贡献挂钩,调动教职工积极性。
4、扩大职业教育对外开放。借鉴国外职业教育的有益经验,积极探索职业教育领域中外合作办学,努力开拓职业院校毕业生国外就业市场。
(二)优化职业教育发展结构,推进职业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合理分流初中毕业生,扩大面向农牧区招收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规模,扩大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规模,扩大东西部、城乡间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规模。鼓励办学条件好、就业率高的中等职业学校到农牧区举办分校或教学点,鼓励普通中学举办中等职业教育班,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学校发展远程中等职业教育,使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比例趋于合理。加强对普通高中毕业后未升学学生的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对“三江源”地区农牧民子女的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
2、切实将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放在提高质量上。以就业为导向,稳定规模,加强管理,不断调整专业结构,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着力点,在提高质量上下功夫,积极培养与我省产业结构密切相关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3、加强东西部、城乡间职业教育合作办学。推动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和省外东部地区中等职业学校、省内城市与农牧区职业学校校际间开展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实现优势互补、以强带弱、共同发展。
4、优化职业教育专业结构。大力推动职业院校以就业为导向,面向社会、面向市场,调整专业设置,设置与市场对接、面向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专业,办出特色、办出品牌,优化全省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结构。
(三)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发展的保障机制。
1、加大公共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适应职业教育规模扩大和提高质量的需要,积极争取国家职业教育专项经费,从2006年起,省财政新增职业教育专项资金2000万元,重点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师资培训、实训基地建设等。省级预算内建设资金也要统筹考虑安排职业学校建设。省内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职业教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不断加大对职业教育的财政投入,支持职业教育发展。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已“普九”地区不低于30%,其他地区不低于20%。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逐步增加预算安排,加大就业再就业培训资金、农牧区劳动力转移技能培训资金的投入力度。农牧业发展资金以及扶贫、科技开发和技术推广经费应适当用于职业教育与技能培训。建立合理的职业教育成本分担机制,制定职业院校学生生均经费标准及学费标准。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公办职业学校学费收入支出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确保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发展。
2、落实相关政策,拓宽职业教育资金来源。加快落实“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的规定,资金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社会各界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在其应纳税所得额3%内允许扣除,个人将其所得通过政府或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对职业教育的捐赠不超过30%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学校建设征地、基建,免征水电增容、商业网点、城市维护等配套费,减半收取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
3、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学生资助体系。建立中等职业教育贫困生助学金制度。利用中央职业教育贫困生助学专项经费和省级中等职业教育贫困生助学专项资金,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贫困家庭学生及“三江源”地区农牧民子女就学提供补助。
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奖学金制度。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含政府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在内的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其中,政府奖学金主要由州(地、市)、县级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设立。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由有关行业企业或地方政府设立。
建立以学生参加生产实习为核心的助学制度。中等职业学校力争使学生在最后一学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获取一定的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开支。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在部分职业院校中通过开展半工半读,学生免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