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实验室质量控制、检测能力验证和质量考核体系,按照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进行有效配置和利用,并建立职业暴露预防和处理制度,进一步健全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体系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年度考核,健全相应数据库。市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要建立实验室能力验证电子化回报系统,每年至少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筛查实验室进行1次质控考核。建立多部门间的艾滋病监测检测相关信息的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汇总和分析艾滋病监测和疫情信息,艾滋病筛查单位要按规定定期将检测情况报送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逐级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情况。
(四)全面落实艾滋病治疗和救助措施。
各地要制定和完善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减免费治疗政策和措施,组织成立艾滋病治疗专家小组,为艾滋病免、减费治疗提供技术指导。各市、区卫生局要指定一家以上医院作为艾滋病病人定点收治医院,负责本地区艾滋病患者的临床诊断与治疗,县级以下医疗机构要有经过培训的专业医护人员负责本地区门诊和家庭病床的艾滋病医疗救治工作。认真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实验室检测和耐药检测,对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患者进行辅助性T淋巴细胞、病毒载量和艾滋病病毒耐药性等相关检测,加强新感染人群耐药艾滋病病毒毒株的监测,科学评价抗病毒治疗效果,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减少耐药株出现和阻断耐药艾滋病病毒在人群中传播。加强机会性感染的预防和治疗,积极开展结核病/艾滋病双重感染防治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治疗、随访、督导服药、心理支持、转诊服务等工作的管理,社保部门要完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就医管理、费用支付办法,切实保障其合理医疗需求。
建立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艾滋病病人的未成年子女和老人登记、上报和随访制度,加强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和患者遗孤的救助。农村已故艾滋病患者的遗老和遗孤,符合救助条件的,要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生活救助,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实行“五保”供养;城镇地区已故艾滋病患者的遗老和遗孤,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低保,有条件的地区可由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切实保障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的子女及青少年艾滋病感染者的受教育权,并对其中生活困难人员实行减免相关费用。鼓励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艾滋病患者关怀护理和救助工作,支持和帮助艾滋病感染者开展生产自救。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