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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三)收益处置

  卫生系统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所得的收入,应全额上缴单位财务,按财政财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配置过程所发生的交易成本,按有关规定列支。

  三、卫生系统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步骤

  (一)科学规划

  公共资源分布领域广,构成复杂,性质各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所属的卫生医疗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精神和所列举的配置范围,坚持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循序渐进,稳步拓展。认真摸清底数,制定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总体规划,明确市场化运作项目及其运作方式、措施、完成时间、责任部门、分管领导等事项。

  (二)准确评估

  对实行市场化配置的项目,要进行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可行性评价,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价格评估,为规范交易行为提供基准,防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三)依法审核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采取公开办事、征集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广大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要依法定程序做好配置项目的审核、批准、确认等工作。

  (四)公平交易

  建立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将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发布(事前、事中、事后);建立准入机制,合理合法地确定准入条件、标准;建立公平竞争机制,规范招标、拍卖、挂牌和单位内部招标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对相关的评估、规划、设计、审计、监理、审验、代理等中介机构的选择,必须采取市场竞争的方式产生。

  (五)后续监管

  加强对市场化配置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对实行市场化配置经营的食堂、物业管理、出租房和各类保险等,要加强后续监管,督促合作方按照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切实维护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合法利益。对不依照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公共利益的,应依法追究责任,并清理出市场。

  四、切实加强对卫生系统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卫生公共资源市场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指定有关科室承担日常工作,认真解决市场化配置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各单位党政领导和纪检(党办)、审计、财务等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实行市场化配置项目的各个环节的监督,要把进一步规范卫生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重要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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