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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政文〔2007〕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郑州市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走出去”战略,优化资源配置,拓宽发展空间,带动外贸出口,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依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决定》(郑发〔2003〕1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本市统计范围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所开展的境外投资、境外设立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签合同额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项目合同的金额;完成营业额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作量;派出人数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派往国(境)外执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项目的人数。

第二章 鼓励企业境外投资

  第四条 鼓励本市企业或其他组织独资或联合其他投资人在境外兴办各类综合性工贸园区或贸易中心。对本市投资者用于征地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上、有本市10家以上企业入驻的,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补贴;对征地及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有本市5家以上企业入驻的,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人民币补贴。
  第五条 鼓励本市企业境外投资各类非贸易企业。按境外投资规模,一次性给予不同额度的补贴。
  1.投资额在50-100万美元(含50万美元、100万美元),补贴3万元人民币;
  2.投资额在100-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补贴6万元人民币;
  3.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补贴1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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